苏北一九四三年春季反扫荡 *苏北抗日根据地军民反击日伪军“扫 荡”的战役。+咸^鱼/看`书¨枉? `已¢发`布¨最^欣*璋`洁?1943 年 2 月 14 日起,日伪军集中 1.4 万余人“扫荡”江苏省 盐城、阜宁地区。新四军以第三师一部坚持内线战斗,主力转到外线作战, 同时以第一师在苏中、第二师在淮南、第四师在淮北出击策应。2 月 27 日起, 日军改为分区“扫荡”,修筑据点、公路,推行伪化政策,亦遭失败。3 月 1 日起开始撤退,盐阜抗日军民乘机展开全面反击,至 4 月 10 日,毙伤日伪军 1800 余人,攻克据点 30 余处,粉碎了日军的“扫荡”。
苏美英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 1943 年 10 月 30 日,*苏美英莫斯科外长 会议所发表的关于战后将追究和惩治纳粹德国暴行的宣言。由斯大林、罗斯 福和丘吉尔署名。主要内容为:指出己查获纳粹德国军队在许多国家中所犯 的暴行、屠杀以及执行集体死刑的罪证。为此,苏、美、英代表 32 个联合国 家的利益严正宣告: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的德国官兵和纳粹党 徒,将被解回到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进行审判惩处;必定要追赶他们到海角 天涯,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伸使正义得以伸张;对于首恶元凶,他们 所犯罪行并不限于特殊地域,他们将依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惩处。.g¨u`g_e?b.o?o·k?.,c_o?m.此宣 言成为战后司法追究和惩治战犯的基础。
苏美英法关于惩处战犯协定 1945 年 8 月 8 日签署于伦敦的苏美、英、 法政府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共 7 条。主要内容:(1) 建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那些罪行没有特殊地理仁置的战犯”;(2)国 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和任务,根据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 (3)各签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利对于各签字国所拘留的并将由国际军事 法庭审判的主要战犯的罪行进行侦查和审判,应尽最大努力以便利对于不在 任何一个签字国领土内的主要战犯的罪状进行侦查,并由国际军事法庭予以 审判;(4)本协定不影响 1943 年 10 月 30 日《苏美英三国关于德国暴行的 宣言》关于将战犯解回他们犯罪国的规定,也不影响为审判战犯在任何盟国 领土内或在德国建立的或将建立的任何国家的或占领军的法庭的管辖或权 力;(5)联合国家的任何政府都可通过外交途径加入本协定。*萝¢拉¢暁¨税* ^已_发′布\嶵¢芯,蟑\結?截至 1945 年 12 月 22 日止,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等 19 个国家加入。不久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成立。
苏联向边境军区调兵的命令 1941 年 5 月日日苏军总参谋部颁布的关 于从内地军区抽调 4 个集团军又 1 个步兵军加强边境军区的命令。获令调动 的部队是:原后贝加尔军区的第十六集团军、原北高加索军区的第十九集团 军、原伏尔加河沿岸军区的第二十一集团军、原乌拉尔军区的第二十二集团 军和原哈尔科夫军区的第二十五步兵军。它们分别被编人基辅特别军区和西 部特别军区。这些部队(及计划继续抽调的其他部队)预定在第聂伯河和西 德维纳河一带组成战略第二梯队,但由于部队按平时列车时刻表运送,到战 争爆发时大部分尚在途中或原驻地,未能抵达预定集中地域。
苏联总军事委员会扩大会议 1940 年 4 月 14—17 日举行。与会者有联 共(布)党中央政治局成员、国防人民委员部和备军区的领导人员、各主要 集团军的指挥员、各军事院校的教学科研人员及中央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斯 大林到会讲话。会议根据 1941 年 3 月的联共(布)党中央全会精神,总结了 苏军在哈桑湖、哈勒欣河地区作战和出兵西乌克兰、西白俄罗斯的经验,重 点分析了*苏芬战争的经验教训,也注意到*德波战争所提供的新经验。会议 通过加强国防能力、提高战备程度的原则决定,并责成一个高级指挥员小组 就局部战争和世界战争经验所提出的战役法及战术的关键性问题准备材料, 以供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会议对 1940 年苏军的训练改革起了直接指导作用。
苏英战时同盟和战后合作条